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坤,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余建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
负责人张菊英。
申请执行人王坤与被执行人余建勇、华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余建勇偿还王坤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华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15)通民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对余建勇挂靠华宇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京都大厦”二期项目第23楼4号商品房进行了查封,第25楼3号、第29号3号商品房进行了轮候查封。因查封的房屋未峻工验收无法处置,本案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林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