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70-2号
申请执行人吴家峰,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何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吴家峰与被执行人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需对被执行人何成在通江县外国语学校的股份情况,但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林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