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雷,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蒲伟,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雷与被执行人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杨春雷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蒲伟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蒲伟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开通
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