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270号之1
申请执行人:张智茗,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向波,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贾昭明,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茗与被执行人向波、贾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张智茗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向波、贾昭明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开通
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