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赵仕能,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郭松(曾用名郭虎),男, 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仕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郭菘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开通
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