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商事 > 内容详情

原告陈刚与被告刘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8  人气指数:18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803号

原告:陈刚,男,1972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刘俊东,男,1974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陈刚与被告刘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陈刚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O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