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803号
原告:陈刚,男,1972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刘俊东,男,1974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陈刚与被告刘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陈刚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O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