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391号
原告:杜国邦,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杨勇,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杜国邦与被告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杜国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国邦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杜国邦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