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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国邦与被告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8  人气指数:105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391号

原告:杜国邦,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杨勇,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杜国邦与被告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杜国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国邦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杜国邦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