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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苟礼建与被告陈仕宝、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8  人气指数:50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022号

原告:苟礼建,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君,巴中市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仕宝,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刘玲,女,1979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苟礼建与被告陈仕宝、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苟礼建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礼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苟礼建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林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