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921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渠,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因涉嫌盗窃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渠犯盗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仲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渠在明知苟某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长期从事盗窃活动的情况下,教唆苟某为其盗窃一辆摩托车供自己使用,并承诺给苟某适当的报酬。2016年9月6日凌晨,苟某行至通江县民胜镇五显路二巷,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冯某停放在其住宅楼下过道处的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给黄渠,黄渠向苟某支付100元报酬。经通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渠无异议,且有经法庭审理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人冯某、王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证言,现场勘验资料、扣押资料及照片、苟某对黄渠的辨认笔录和现场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发还清单、苟某的供述、被告人黄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黄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犯罪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渠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渠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仲平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沉鱼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