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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长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03  人气指数:75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921刑初6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长明,男,生于1968年10月30日,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诈骗罪,经网上追逃于2015年12月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抓获,2015年12月28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2月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长明犯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以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华国、代理检察员母清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长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杜长明以其孩子在华西医院治疗需要借钱看病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0年6月20日,被告人杜长明虚构其在广纳经营沙场的事实,以邀请杨某某投资入股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0年7月左右,杜长明以其经营的沙场滤槽被水冲坏需要维修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9000元。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杜长明以去广东办理其在广东的情人的遗产的名义,先后多次累计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9万余元。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杜长明在南宁市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长明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长明提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2010年下半年,骗取杨某某人民币9万余元有异议,实际金额为4万余元,并已偿还37000元,对其余指控数额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长明与被害人杨某某系战友关系。2010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杜长明以其子在华西医院治疗需要借钱看病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0年6月20日,被告人杜长明谎称其在广纳经营沙场,以邀请杨某某投资入股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0年7月左右,杜长明以其经营的沙场滤槽被水冲坏需要维修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9300元。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杜长明以去广东办理其在广东的情人的遗产的名义,先后多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但被告人杜长明的供述诈骗金额与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不一,同时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人杜长明供述称,2010年下半年,第一次去广东时共计4人,到广东的飞机票是杨某某购买的,到达广东后杨某某借过几千元钱给他。第二次去广东时是三人同行,他向杨某某借过7000余元。被害人杨某某陈述称,2010年下半年第一次去广东,被告人杜长明向他借款6万多元,后被告人杜长明偿还了3万元。第二次去广东,被告人杜长明又向他借款6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拘留证、逮捕证,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杨某某与杜长明系战友关系。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杜长明给杨某某打电话说他小孩摔伤了需要借款1万元,随后,杨某某向杜长明通过银行转款1万元。后杜长明又谎称在老家广纳东山开办了一个沙场并邀请杨某某入股,2010年6月20日,杨某某借给杜长明10万元。在2010年7月左右,杜长明又以沙场的滤槽被水冲垮了需修理为由向杨某某借款,杨某某又借给杜长明9500元。2010年下半年,杜长明对杨某某讲要到广州去领遗产,邀请战友一起去耍,于是在2010年7月杨某某、汪某、杜拥军(杜长明侄子)、杜长明四人从成都乘飞机到了东莞。当时去东莞的飞机票是杨某某购买的。到东莞后杜长明先后向杨某某借款5万多元,后杜长明以缴律师费为由借杨某某1.2万元。在2010年9月,杜长明偿还了杨某某3万元。之后,有人对杨某某讲杜长明是个骗子,杨某某遂起疑心。再后来,杨某某找到杜长明追问继承遗产的事,杜长明又邀请杨某某去广东东莞处理继承遗产的事,于是,杨某某与杜长明等人又一同到东莞待了47天,期间,杜长明又向杨某某借款6万多元。杜长明承诺他在遗产继承后给杨某某送一辆16万元的现代车和100万元现金。后来杨某某发现上当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3.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杜某乙通过杜长明认识了杨某某。杜某乙、杨某某参与了杜长明所谓的办理遗产事宜。杜长明许诺事成后,给杜爱明送些钱。

4.证人杜某丙的证言证明:杜某丙等四人在东山乡构花坪开办了一家沙场。杜长明没有股份。

5.证人汪某证言证明:2010年,杜长明给汪某介绍他与杜某丙开办了一个沙场,因沙场被水冲了需借钱。后来听杨某某讲过在杜长明的沙场有投资。2010年7月底,汪某、杜长明、杨某某、杜拥军四人从成都到东莞耍。在东莞期间,汪某见杜长明在杨某某处借钱,遂问杨某某借钱给杜长明干啥,杨某某讲杜长明去办理一笔遗产需开支费用。后来听杨某某讲,杜长明在他处借款有10多万元。

6.被告人杜长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6、7月份,杜长明听其妻讲孩子摔伤了,便以给孩子看病为由在杨某某处借款8000或者10000元钱,实际上用于孩子治病的只是几百元,其余的钱是杜长明自己用了的。后来,杜长明知道他六哥杜某丙与其他人在开办沙场,便以投资沙场的名义向杨某某借款10万元,这笔钱根本没有投资到沙场,是杜长明自己用了的。时隔不久,杜长明又以沙场的滤槽被水冲垮了为由需维修向杜长明借款9300元。2010年7月底,杜长明对杨某某谎称他要到广东去继承8000万元遗产并邀请杨某某同行。2010年7月31日,杜长明、杨某某、杜拥军、汪某四人一同抵达广东省东莞市。在东莞期间,杜长明以办理继承遗产需用钱向杨某某、汪某借款。一共在杨某某处借款3万左右。其借款用于搞传销。在同年9月,杜长明又以缴律师费为由向杨某某借款了几千元。2010年9月底,杜长明偿还了杨某某3万多元。在2010年12月,杜长明与杨某某等人再次来到东莞市。期间,杜长明又以办理遗产继承为由借杨某某7000元。此后,杨某某多次催收,杜长明以继承遗产事宜没有办好为由,一直拒不偿还。杜长明借款动机为用借款搞传销。

7.借条,证明杜长明收到杨某某10万元沙场投资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有误。其中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左右,杜长明以其经营的沙场滤槽被水冲坏需要维修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9000元,经查被告人供述金额为9300元,被害人陈述金额为9500元,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该笔诈骗金额为9300元;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杜长明以去广东办理其在广东的情人的遗产的名义,先后多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9万余元,经查,被告人供述的诈骗金额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且无其他证据证实,故该笔指控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在2010年下半年以继承遗产事宜为由诈骗杨某某9万余元的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其诈骗金额应当认定为119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长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长明非法所得1193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王 贤 光

                                       人民陪审员     苟 小 忆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 沉 鱼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