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2579号
原告王良玉,女,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向烽铭,男,汉族, 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玉与被告向烽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良玉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蛟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伏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