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3208号
原告余定建,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刘俊书,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8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余定建与刘俊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定建撤回对被告刘俊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余定建承担。
审 判 员 张 蛟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伏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