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3280号
原告张春霞,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8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余建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7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霞与被告余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霞诉称,被告余建勇因开发建设通江县城西门“京都大厦”缺乏资金,从2012年4月21日起,先后向原告借款1709000元,并约定按银行同期利率的3倍结算利息。但自借款以来,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本、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09000元,利息532560元。后因原告张春霞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蛟
审 判 员 朱方云
审 判 员 王 勇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伏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