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261号
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福德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德成,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06676201-6。
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福德源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5元,由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