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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健与被告刘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13  人气指数:75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755号

原告:黄健,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刘渝,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黄健与被告刘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黄健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黄健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O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