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070号
原告:林科成,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张小平,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吕春梅,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林科成与被告张小平、吕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林科成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科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林科成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O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