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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科成与被告张小平、吕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13  人气指数:22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070号

原告:林科成,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张小平,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吕春梅,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林科成与被告张小平、吕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林科成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科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林科成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O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