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046号
原告:马仕贵,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尚勇,巴中市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玉秀,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马仕贵与被告曾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马仕贵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仕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马仕贵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林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