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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仕贵与被告曾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13  人气指数:33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046号

原告:马仕贵,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尚勇,巴中市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玉秀,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马仕贵与被告曾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马仕贵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仕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马仕贵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林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