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 内容详情

通江法院涪阳法庭审结民诉法修改后首例司法确认案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3-02-06  人气指数:1137


2013年2月1日,涪阳法庭接到申请人杜某与申请人李某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庭长依法当即审查通江县青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遂作出民事裁定予以确认。这是2012年8月31日民诉法修改后涪阳法庭用民事裁定书形式作出的第一例司法确认案。

2012年3月,申请人李某通过蔡某介绍联系了殷某为其家庭房屋进行装修,殷某邀约了姚某、杜某(本案申请人)、王某等人一起为李某贴房屋外墙和室内的瓷砖。2012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杜某和王某在外架上施工时,不慎从外架上坠落于一楼院坝里,致两人受伤。杜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李某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出院后,杜某经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二级伤残,后续治疗费35000元。杜某与李某因赔偿发生纠纷,双方申请通江县青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013年1月31日,经青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由李某一次性赔偿杜某各项损失费用8万元,其余损失申请人杜某自愿承担的协议。为保证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按时履行,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双方共同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涪阳法庭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当即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组织双方对调解协议内容再次核实,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此前,涪阳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办理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确认案件若干件,按照该规定,人民法院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因此法庭对符合确认条件的调解协议,作出的是“司法确认决定书”,并赋予强制执行力。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今年1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民诉法完善了诉讼与调解相衔接的机制,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法律文书形式,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了司法确认案件的法律文书为“裁定书”,体现了司法确认案件的实质审查特点,并同时赋予强制执行力:“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确认通过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对维护调解的公信力,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具有重要意义;司法确认工作在支持调解工作的同时,缓解了法院日益繁重的案件压力,有效分流社会纠纷,减少或避免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降低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