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申请人李某通过蔡某介绍联系了殷某为其家庭房屋进行装修,殷某邀约了姚某、杜某(本案申请人)、王某等人一起为李某贴房屋外墙和室内的瓷砖。
此前,涪阳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办理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确认案件若干件,按照该规定,人民法院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因此法庭对符合确认条件的调解协议,作出的是“司法确认决定书”,并赋予强制执行力。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今年1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民诉法完善了诉讼与调解相衔接的机制,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法律文书形式,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了司法确认案件的法律文书为“裁定书”,体现了司法确认案件的实质审查特点,并同时赋予强制执行力:“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确认通过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对维护调解的公信力,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具有重要意义;司法确认工作在支持调解工作的同时,缓解了法院日益繁重的案件压力,有效分流社会纠纷,减少或避免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降低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