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065号
原告:通江县诺江镇城南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张清太,社长。
被告:四川金玉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森,执行董事。
原告通江县诺江镇城南村二社与被告四川金玉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四川金玉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川19民终25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发回通江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通江县诺江镇城南村二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诺江镇城南村二社撤回对被告四川金玉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通江县诺江镇城南村二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加国
审 判 员 朱方云
审 判 员 杨 勇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林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