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商事 > 内容详情

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与被告钟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13  人气指数:22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030号

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

业主:冯天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孝,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丽华,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与被告钟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林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