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030号
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
业主:冯天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孝,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丽华,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与被告钟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通江县祥顺昌酒水批发部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林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