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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告向俊升、王娟、朱克华、向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13  人气指数:70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11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洪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向俊升,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王娟,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向俊升之妻)。

被告:朱克华,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向秀琼,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朱克华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告向俊升、王娟、朱克华、向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林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