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美玲,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向忠明,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志,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再审申请人李美玲因与被申请人向忠明、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美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加国
审 判 员 杨 勇
审 判 员 朱方云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杜林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