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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赵义德因与被申请人蹇显明、姚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13  人气指数:53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义德,男,1971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蹇显明,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姚玺,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再审申请人赵义德因与被申请人蹇显明、姚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义德申请再审称,1、申诉人与姚玺关于50万元借款条据在法律上是委托代理关系。2、本案的借款人是姚玺,实际用款人是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蹇显明是明知且同意借款的,原审法院的调解不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愿。3、申诉人对(2014)通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条内容构成重大误解。4、被申诉人蹇显明的行为构成恶意侵害申诉人的财产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赵义德与被申请人蹇显明、姚玺在原审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显示有欺诈、胁迫等有违当事人意愿的情形,且调解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再审申请人赵义德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其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义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加国

             审 判 员    杨  勇

             审 判 员    朱方云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杜林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