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杨斌佑,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江凤仙,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杨斌佑与被执行人江凤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斌佑未提供被执行人江凤仙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胡燕文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