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杨秀金,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冯敏,男,汉族,1979年06月1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李江梅,女,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杨秀金与被执行人冯敏、李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秀金与被执行人冯敏、李江梅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胡燕文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