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324号
原告:易存忠,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腾交,巴中市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忠朝,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存忠与被告蔡忠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易存忠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存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易存忠负担。
审 判 员 杨山汝
二O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