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苟超,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1978年01月29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冯敏,男,汉族,1979年06月1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苟超、王海燕与被执行人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对被执行人冯敏执行拘留及罚款后,申请执行人苟超、王海燕未提供被执行人冯敏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胡 燕 文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文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