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234号
原告刘建川,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3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伏经纬,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0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刘建川与被告伏经纬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刘建川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川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伏经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建川负担。
审 判 员 陈 静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