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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建川与被告伏经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15  人气指数:40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234号

原告刘建川,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3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伏经纬,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0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刘建川与被告伏经纬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刘建川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川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伏经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建川负担。




              审  判  员    陈  静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