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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谭林体、罗秀香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15  人气指数:25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341号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先君,巴中市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林体,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罗秀香,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谭林体、罗秀香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静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