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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泉、罗燕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15  人气指数:51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205号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先君,巴中市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勇,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溪信用社主任,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杨泉,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罗燕,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泉、罗燕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杨泉、罗燕对该笔贷款以新还旧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泉、罗燕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陈  静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