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574号
原告李锈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伏文,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锈勇与被告伏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锈勇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泉林
人民陪审员 李绍仁
二O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海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574号
原告李锈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伏文,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锈勇与被告伏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锈勇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泉林
人民陪审员 李绍仁
二O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