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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桐庐云都房产公司与被告向雯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2  人气指数:16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819号

原告:桐庐云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县城云栖中路641号。

法定代表人:方永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放,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告:向雯莉,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桐庐云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向雯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桐庐云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向雯莉在诉讼中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桐庐云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庐云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桐庐云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忠

             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