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商事 > 内容详情

原告谷春生与被告董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2  人气指数:24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195号

原告:谷春生,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灿宗,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官志,男,1964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谷春生与被告董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谷春生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谷春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春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谷春生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忠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