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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熊伟、王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2  人气指数:20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508号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军,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兴发,通江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伟,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王利君,女, 1977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被告熊伟之妻)。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熊伟、王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海忠

二0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