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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思衡与被告向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2  人气指数:22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500号

原告:向思衡,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向举,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向思衡与被告向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向思衡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思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思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向思衡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忠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钱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