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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光兴与被告杨森、王智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2  人气指数:277

四川省通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884号

原告:刘光兴,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13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春,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森,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王智强,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10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刘光兴与被告杨森、王智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光兴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光兴撤回对被告杨森、王智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250、00 元,由原告刘光兴承担。

 



审  判 员    刘  勇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