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884号
原告:刘光兴,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13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春,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森,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王智强,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10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刘光兴与被告杨森、王智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光兴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光兴撤回对被告杨森、王智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250、00 元,由原告刘光兴承担。
审 判 员 刘 勇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