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201号
原告:熊定贵,男,193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程,四川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述英,女, 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舟,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定贵与被告赵述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熊定贵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定贵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定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熊定贵承担。
审 判 员 刘 勇
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