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 内容详情

通江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的若干规定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3-11-18  人气指数:1229


通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的

若干规定

 

本院各部门:

根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的若干规定》(巴中法发[2013]22号)文件精神,结合通江法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立案、执行、审判、质效、队伍等方面的规范管理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刑事审判条线管理

(一)刑事裁判文书层级审核

1、基本原则:案件承办法官负主要责任、书记员和庭长、审判长负次要责任,实行承办人首问责任制。

工作职责:承办法官负责文书制作、校对(包括文书格式、事实叙写、证据罗列、分析说理、法律适用、裁判主文、附法律条文、标点符号等);书记员负责文字校对;审判长、庭长负责审核、审签把关。

2、工作流程:承办法官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样式标准制作裁判文书,自行校对确认无误,签名后发给书记员校对;书记员校对无误后,签名并返回承办人;承办人发给审判长审核,审判长审核后,签名并返回承办人;承办人再发给庭长审核(签),庭长审核(签)后再返回承办人;需要院领导审签的,承办人应发给院领导审签,院领导审签后,签名并返回承办人。承办人对审核(签)意见有异议的,应与审核(签)人员沟通协调后,再发给书记员;书记员校对无误后再排版、打印、盖章、寄发。

层级监督:院领导、庭长、审判长在履行层级监督职责时,若发现前面制作、审核人员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出现多处原则性错误的,应直接退回责任人重新制作,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3、工作要求:承办人、书记员、审判长、庭长、分管院领导应认真履行层级审核把关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禁裁判文书“带病”出院、上网。

(二)刑事裁判文书备案审查

1、备案联络员:由我院刑庭内勤负责与市中院刑事审判庭内勤联系。

2、联络员职责:刑庭内勤每月负责收集当月结案的刑事裁判文书电子文档,按案件类型报送中级法院刑一庭和刑二庭。

3、备案时间:联络员每月20日负责报送、收集当月结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司法统计日为准,即每月9日统计结案数为当月结案数)。

4、审查人员:我院刑庭内勤负责文书审查。

5、审查方式:采用单独审查与集中审查、共同审查相结合,实行逐案审查。

6、审查内容:逐案审查分析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审判程序、裁判文书格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7、工作流程:审查人员以案件案由为类型将查出的问题分类列表,留存电子文档备查。电子文档及时发给当月情况通报编辑人员进行当月汇总和累计汇总,再发给我院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和庭长审签。所有电子档案资料交内勤保管。

8、工作监督:庭长每月负责审核评查人员的评查工作是否客观、公正,问题是否找谁,整改措施是否可行。分管院领导随机抽查审核。

(三)正确适用缓免刑

1、缓刑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要件,才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认定,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损害后果、罪前表现、罪后的悔罪程度、赔偿及调解情况等综合认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认定,必须要有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制定的《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川司法发(2012)44号]的规定,依职权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

2、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必须是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要严格按照《刑法》的具体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绝不能为了免于刑事处罚,而降低认定标准。

3、适用范围

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依法大幅度减轻处罚后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非监禁刑。适用非监禁刑时,除考虑案件本身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外,因注意当地非监禁刑的执行条件、实施社区矫正的可行性,保证非监禁刑执行到位,避免脱管、漏管。

(1)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曾受到行政处理或者多次危险驾驶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不能赔偿损失并不能取得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持械型的暴力性犯罪案件(包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侵财性犯罪未能退赃的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不能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谅解的案件。

对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7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职务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一罪处理的;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社会反应强烈的;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对于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不具有上述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不具有前述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具有下列情形和数罪并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原则上不适用缓刑: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非法、违法生产的;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发生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和职务犯罪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的。

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四)健全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在提交分管领导研究时,必须要有合议庭评议或承办人意见。分管领导要求复议的,合议庭应当进行复议,复议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确需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和拟判处缓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审查。需请示上级法院的,必须要有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对于纪检移送、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侦办、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或拟减轻判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宣判前应与当地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或公诉机关交换意见,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必要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

(五)健全大要案报告制度

大要案件的范围、报告、督办、审理、工作责任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大案要案的若干规定》(川高法[2010]395号)的规定执行。除该规定明确的七大类刑事案件外,对市级或者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督办、交办的案件,政法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县区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法院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生产安全、重大安全事故、破坏环境资源、公共卫生等严重危害民生犯罪案件,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涉民生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均要按照大要案件报告程序办理。

(责任领导:曾建平;责任部门:刑庭;责任人:陈仲平)

二、严格案件质量管理

(六)严格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常规评查的案件比例不少于所结案件的20%;审管办对发改的案件每件进行重点评查,并负责对全院所有办案人员的2次庭审、2篇法律文书进行专项评查。

(七)规范案件质量评估。建立每季度审判质效通报分析例会制度,各业务庭、局(含人民法庭)每季度应向审管办提交1份该部门的审判质效分析报告。各业务庭对重大疑难案件应主动向中院相关业务庭请示汇报;对改发案件每季度召开一次案件分析会,进行专项剖析。

(责任领导:李泽胜;责任部门:审管办;责任人:伍永明)

三、严格审委会职能发挥

(八)严格审核制度。审委会办公室在年初将审委会初定的时间通报各业务庭。各业务庭必须在审委会拟定召开日期七日前将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书面报告审委会办公室。审委会办公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各业务庭必须在审委会召开三日前向各审委会委员提交审理报告。

(九)严格会议要求。审委会会议由院长主持,主持次数不得少于审委会召开总次数的80%,有特殊情况的,可委托1名副院长主持。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须坚持职位高的委员后发言的顺序。

(十)严格考核管理。实行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上诉及发改情况每月报审委会备案制度,审管办加强对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的跟踪检查和分析,并每季度对本院审委会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后书面报告中院审委会办公室和本院办公室。

(责任领导:李泽胜;责任部门:审管办;责任人:伍永明)

四、严格立案工作管理

(十一)规范立案审查流程。诉讼服务中心收到当事人的诉状、证据材料后,应当场清点有关材料,在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严格依法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同时征求当事人意见进行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前调解、立案调解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对不予立案的,给当事人做工作,讲明理由,指出解决该纠纷的其它办法,并做好笔录,经多次做工作,当事人不听的,提请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把关后给当事人出不予立案裁定,分管院长把关不准的,报请审委会研究后出裁定。

(十二)规范司法救助制度。诉讼服务中心司法救助窗口承办人接收当事人提交的司法救助申请材料后,应严格依法审查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予以核实,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拟处意见报立案庭庭长审核,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审批后由司法救助窗口登记、备案、送达决定,附件材料随卷移送。未获批准的,司法救助窗口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说明理由,重新限期交费;逾期未交费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移送立案庭按自动撤诉处理,所有材料入卷随卷移送。

(十三)规范案卷流转制度。卷宗装订必须规范,正、副卷分开装订,逐页编码且必须装订封皮并加有卷宗封条,在案件移送函上注明卷宗册数、每卷页码以及卷宗移送人姓名。案件卷宗上网的技术要求:一要确保案卷上网及时、完整、清晰。二要确保案件电子卷宗字号与法律文书字号一致。三要对于2010年以前的案件卷宗补录上网时应严格按照原审法律文书字号立案。

(责任领导:李泽胜,责任部门:立案庭,责任人:陈碧珍)

五、严格执行工作管理

(十四)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建设。配合中院在年底务必完成执行指挥中心和“点对点”查询平台,实现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保障准确、及时、高效。严格按照《巴中中院执行案件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和《巴中中院执行财产调查规定》规范和指导我院执行工作。

(十五)加强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执行工作的内部规范化管理。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由合议庭研究决定,分管院长、局长审批,坚决禁止执行工作中的承办人个人独断和随意性,做到文明执行、依法执行。

(十六)实行执行财产调查五查制度即查银行存款、查房地产登记、查车辆登记、查工商登记、查税务登记,以确定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实行执行财产调查公开制度,并将财产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得其意见。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查。充分运用执行威慑机制,加大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制裁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以促使其履行义务,减少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月底前召开一次执行联席会议,对执行难案研究制订执行方案,落实责任,限时执结。春节前后开展集中执行大会战活动,举全院之力执结一批久执无果的案件,集中兑付。

(责任领导:李泽胜,责任部门:执行局,责任人:郭开通)

六、严格干部队伍建设

(十七)加大审判力量向一线倾斜的力度。对综合部门的人员严格实行“定岗、定人、定责”的三定原则,确保人岗相适、职责明确。对综合部门中有审判职称、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调岗到审判一线,充实办案力量。

(十八)强化教育培训力度充实后备力量。强化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中院制定的各项教育培训制度,鼓励青年干警参加中政大、川大等法律专业研究生学习,为青年干警参加学习提供优惠条件。组织青年法官进行上派下挂和交流锻炼;认真推进“百人培养工程”,鼓励干警参加“法学沙龙”,全面提升干警“听、说、写、讲”能力,鼓励新进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储备后备审判力量。

(十九)规范招录工作充实稳定队伍力量。严格规范招录报考条件,规定最低服务年限,从源头上加强管理,保持单位新招录人员的队伍稳定。

(责任领导:张静;责任部门:政治处;责任人:李翠萍)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