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921通民初777号
原告贾东平,男,生于1970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杜刚强,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阳林,男,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现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贾东平与被告陈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东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刚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阳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度,被告在民胜镇周子坪村及被告老家等地进行私人住宅装修。在装修期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装饰装修等材料,2014年1月26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共计62630元。嗣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该欠款及资金利息。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东平在通江县民胜街道从事建筑建材经营,被告陈阳林在其老家即通江县城或民胜镇等地承包私人房屋室内装修。2012年下半年原、被告因生意上的往来相互认识后,2013年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赊欠木板、五金、涂料、吊顶等建筑装修建材, 2014年1月26日原、被告双方通过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材料款62630元,因被告无钱支付遂向原告书立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贾东平材料款现金陆万贰仟陆佰叁拾元(62630.00元)。欠款人:陈阳林,2014年1月26日。后经催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其欠款并失去联系,原告找寻无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实现其诉请。
同时查明:被告陈阳林其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朝阳东路5号,但其老家为通江县民胜镇民杨村3社,在通江承包工程时与其父母陈光富、戚太秀居住,用于装修的部分材料存放在父母家。
本院认为:被告陈阳林赊购原告贾东平的建筑装修材料未及时付清货款,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据,该条据内容客观真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下欠货款6263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阳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贾东平支付货款人民币62630元。
义务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被告陈阳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蛟
人民陪审员 赵久军 人民陪审员 邵 云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