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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中科诉被告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2  人气指数:38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2429号

原告罗中科,男,汉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李祥,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杜刚强,巴中市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罗中科诉被告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中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中科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罗中科负担。

 

 



 

审  判  员   胡燕文

 

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