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2429号
原告罗中科,男,汉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李祥,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杜刚强,巴中市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罗中科诉被告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中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中科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罗中科负担。
审 判 员 胡燕文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