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2460号
原告王宾,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谭茂华,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王宾诉被告谭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宾自愿与被告谭茂华协商处理此案的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宾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宾负担。
审 判 长 胡燕文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