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775号
原告杨淑娴,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5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贾宝,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7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杨淑娴诉被告贾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淑娴自愿与被告贾宝协商处理此案的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淑娴撤诉。
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2300.00元,由原告杨淑娴负担。
审 判 长 张 蛟
人民陪审员 赵久军
人民陪审员 邵 云
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