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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永远与被告何洪波、何荣华、何小琼、何小红“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3  人气指数:48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514号

原告:何永远,男, 1948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麟,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洪波,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何荣华,女, 1967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刚,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小琼,女, 1970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何小红,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策远,男, 1945年3月25日出生,系被告何小琼叔叔。

原告何永远与被告何洪波、何荣华、何小琼、何小红“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何永远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永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永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永远负担。

 

 

 

审  判  长    高浩儒

人民陪审员    罗  铤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