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514号
原告:何永远,男, 1948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麟,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洪波,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何荣华,女, 1967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刚,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小琼,女, 1970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何小红,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策远,男, 1945年3月25日出生,系被告何小琼叔叔。
原告何永远与被告何洪波、何荣华、何小琼、何小红“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何永远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永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永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永远负担。
审 判 长 高浩儒
人民陪审员 罗 铤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