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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国勤与被告蹇雨岚、蹇明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3  人气指数:35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474号

原告屈国勤, 女 , 1957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蹇雨岚,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

被告蹇明军,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

原告屈国勤与被告蹇雨岚、蹇明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屈国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国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国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屈国勤负担

 

 

 

审  判  长      高浩儒

代理审判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