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474号
原告屈国勤, 女 , 1957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蹇雨岚,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
被告蹇明军,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
原告屈国勤与被告蹇雨岚、蹇明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屈国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国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国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屈国勤负担。
审 判 长 高浩儒
代理审判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