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903号
原告王琼英,女,生于1971年10月14日,。
委托代理人吴鹏,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江,男,生于1975年3月1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琼英诉被告何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琼英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琼英撤回对被告何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琼英承担。
审 判 员 许 钟 方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