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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琼英诉被告何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3  人气指数:24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903号

原告王琼英,女,生于1971年10月14日,。

委托代理人吴鹏,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江,男,生于1975年3月1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琼英诉被何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琼英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琼英撤回对被告何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琼英承担。

 

 

 

审 判 员    许 钟 方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