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376号
原告:王涛,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会琼,女, 1974年4月11日出生,系冯宝成之妻。
被告:冯琪,男,16岁,系被告向会琼与冯宝成之子。
第三人:杜朝辉,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
原告王涛与被告向会琼、冯琪、第三人杜朝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涛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