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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治荣与被告屈志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3  人气指数:18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076号

原告向治荣,男, 1982年4月30日出生。

被告屈志澄,男,1980年4月4日出生。

原告向治荣与被告屈志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向治荣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治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治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向治荣负担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