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076号
原告向治荣,男, 1982年4月30日出生。
被告屈志澄,男,1980年4月4日出生。
原告向治荣与被告屈志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向治荣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治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治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向治荣负担。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