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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定蓉、王洪刚与被告薛平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3  人气指数:20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069号

  原告谢定蓉,女, 1974年1月29日出生。

原告王洪刚,男, 1968年2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马彬,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平益,男, 1969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洪政,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定蓉、王洪刚与被告薛平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谢定蓉、王洪刚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定蓉、王洪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定蓉、王洪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谢定蓉、王洪刚负担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