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069号
原告谢定蓉,女, 1974年1月29日出生。
原告王洪刚,男, 1968年2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马彬,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平益,男, 1969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洪政,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定蓉、王洪刚与被告薛平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谢定蓉、王洪刚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定蓉、王洪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定蓉、王洪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谢定蓉、王洪刚负担。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