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商事 > 内容详情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告钱方荣、程明宪、王小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3  人气指数:39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1921民初55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住址通江县诺江镇书院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姜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雷(特别授权),男,生于1974年4月21日,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方荣,男,生于1975年10月21日。

被告程明宪,男,生于1962年5月4日。

委托代理人王显强,男,生于1954年1月7日,系被告程明宪妹夫。

委托代理人陈燎原,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小惠,女,生于1987年3月8日。

委托代理人王显强,男,生于1954年1月7日,系被告王小惠之父。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告钱方荣、程明宪、王小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需要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姜军的委托代理人岳玉兵、程明宪的委托代理人陈燎原、程明宪王小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显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方荣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诉称:被告钱方荣、程明宪、王小惠为了进货,组成农户联保在我行申请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2014年6月19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钱方荣、程明宪、王小惠相互承担联保担保责任,并在联保协议上签字认可,作为该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联保担保责任人。当天原告按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钱方荣发放了借款100000元。被告钱方荣从2015年4月19日起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目前共计逾期183天,逾期六次,已经构成违约。被告钱方荣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198.72元,并承担应付的利息及支付违约应承担的罚息,以及承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被告程明宪、王小惠作为该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连带担保人,负有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联保担保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钱方荣立即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本金65198.72元,并承担应付的利息及违约应承担的罚息(利随本清),以及承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2、被告程明宪、王小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法律规费。

被告钱方荣未作答辩。

被告程明宪辩称:被告钱方荣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属实,但目前下差多少不清楚。合同是格式条款,被告不知情且不符合被告真实意思,故应该免除被告的担保责任。

被告王小惠辩称:原告自行找的三位被告组成联保贷款,合同中的大部分内容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程明宪、王小惠的贷款是王显强使用的,这两笔贷款应该偿还,但钱方荣在原告处借款被告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邮政银行通江支行系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办理汇兑、办理贷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2014年6月16日王小慧承诺:自愿为借款人程明宪、钱方荣在邮政银行通江的借款2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保证期限为程明宪、钱方荣主债务清偿结束为止,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公诉费、律师费、车旅费等费用。当天程明宪承诺:自愿为借款人王小惠、钱方荣在邮政银行通江的借款2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保证期限为王小惠、钱方荣主债务清偿结束为止,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公诉费、律师费、车旅费等费用。同月19日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与被告钱方荣、程明宪、王小惠签订一份编号为5103303521406344843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协议书甲方(贷款人)为邮政银行通江支行,乙方(联保小组成员)为钱方荣、程明宪、王小惠该合同约定:一、乙方成员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推选王小惠为联保小组牵头人。联保小组牵头人作为小组联系人,负责配合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督促小组成员按时还款、配合信贷员进行贷款逾期催收等。二、从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9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00000元内发放贷款,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3000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三、乙方成员未全部还清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小组成员均不能退出小组五、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间和限额内向甲方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限额为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本金金额;联保小组成员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进行,1.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二)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同意: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不论联保小组成员内的任一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借款金额,只要该期限内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元,无须在每次借款前再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甲方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根据本协议发放的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四)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五)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应由联保小组成员按照本人授信额度、各自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但是不论借款用于何种用途,均布影响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在合同上加盖个人信贷合同专用章及姜军,被告王小惠及其配偶李东、被告程明宪及其配偶景远会、被告钱方荣及其配偶杨必英在该联保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当天被告钱方荣因进配件向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申请贷款100000元,杨必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贷业务申请表》上以申请人配偶的名义签字确认。当天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甲方)与被告钱方荣(乙方)签订一份编号为51033035114066445525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一、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帐户发放贷款,帐户户名钱方荣,帐号621799675800025****。二、贷款金额100000元,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3.50%,期限自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三、贷款用途为进配件五、合同中的借款自甲方将资金划转入乙方指定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帐户之日起计息。八、还款方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按等额本息法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九、计息,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十、乙方应在每期还款日当天16:00之前,将当期应由乙方归还的贷款本息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及账号同放款账户),并授权甲方从该账户扣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十三、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取以下第一种担保方式,即由程明宪、王小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编号为51033035114066445539、51033035114066445487十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资信状况恶化或者出现其他可能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强制提前收回贷款。十六、违约责任:乙方违约1、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5.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必要的支出。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法定代表人姜军签名并在合同上加盖个人信贷合同专用章,借款人钱方荣及配偶杨必英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当天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向被告钱方荣发放贷款100000元。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提供的被告钱方荣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被告钱方荣从2015年4月19日起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于2016年2月14日起诉来院要求实现诉请,截止到2016年2月14日被告钱方荣尚欠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借款本金65198.72元及约定利息和罚息未结付。

同时查明: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钱方荣、程明宪、王小惠承担其他经济损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与被告钱方荣、程明宪、王小惠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已按约定向被告钱方荣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钱方荣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故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请求被告钱方荣偿还逾期借款本息及罚息(利随本清)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明宪、王小惠为被告钱方荣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在被告钱方荣不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形下,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要求被告程明宪、王小惠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主张被告程明宪、王小惠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明宪、王小惠辩称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邮政银行通江支行未提供其他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钱方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当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钱方荣自行承担。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方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65198.72元,并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程明宪、王小惠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钱方荣负担,被告程明宪、王小惠承担连带责任。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钟方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