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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安刚诉被告张珺林、黄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2-24  人气指数:506

四川省通江人民法院

民       裁     

2016)川1921民初3276

原告郭安刚,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嗣聪,巴中市通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珺林,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黄荣香,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郭安刚诉被告珺林、黄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经审查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郭安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安刚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