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276号
原告郭安刚,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嗣聪,巴中市通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珺林,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黄荣香,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郭安刚诉被告张珺林、黄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经审查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郭安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安刚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飚